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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

  • 发布时间:2022-10-13 15:46
  •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
  • 阅读量:1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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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许可范围

  (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等;公共娱乐场所:舞厅、卡拉OK 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公众聚集场所,不纳入投入使用和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范围:

  1. 所在建筑的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住建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

  2. 适用建村〔2017〕50号《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范围内的农家乐、民宿及桂政办发(2020)8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旅游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范围内的旅游民宿场所;

  3. 在船舶或者水上漂浮物上开设的公众聚集场所;

  4. 营业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美容美发、健身休闲场所;

  5. 大型商业综合体、商场、市场已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其通过时综合体、商场、市场内已建成并同时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但在综合体、商场、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共娱乐场所和申请人因工作或经营需要确须办理并主动申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和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场所除外。

  (三)对依法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场所,如场所名称、地址、消防安全责任人、使用性质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三、申请条件

  开办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置地点还应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四、办理流程、材料及时间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人可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或者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一)采用告知承诺方式

  1. 申请。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提供《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文本,告知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可以通过场所所在地的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或者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填写《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作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具备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提交营业执照、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 受理及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公众聚集 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依法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对到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3. 现场核查。消防救援机构对取得许可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当自作出许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进行核查,现场核查应当通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对核查未发现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承诺内容不符的,将该单位(场所)纳入“双随机”抽查范围;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同时自核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

  (二)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可以通过场所所在地的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或者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交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营业执照、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对该场所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出具《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五、办理途径及地点

  (一)线上办理: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https://xfwsfw.119.gov.cn/#/)、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申请办理(http://zwfw.gxzf.gov.cn/)。

  (二)线下办理:通过当地消防救援机构业务受理窗口申请办理,办理地点为场所所在地的政务服务中心。

  六、办理机构

  办理机构为场所所在地的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送达方式

  可通过当地政务服务中心消防窗口送达或通过邮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


附件: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式样).docx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pdf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pdf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式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