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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动火作业“闯祸”了!梧州连发两起火灾,原因太相似

  • 发布时间:2025-05-12 15:42
  •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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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梧州市接连发生两起因违规动火作业引发的火灾事故。

案例一

2025年4月8日11时许,梧州市长洲区某桥底处发生火灾,烧毁轮胎、防撞钢浮箱等物品,直接经济损失17万余元,无人员伤亡。

起火原因为工人进行氧气切割时火花掉落,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成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有关部门将依法对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罚。

案例二

2025年04月11日12时许,梧州市龙圩区某汽修厂内一牵引车发生火灾。火灾烧损牵引车一辆、车身篷布一件、电缆及水管、铁皮等物,无人员伤亡。经统计,直接财产损失为8万余元。

起火原因为工作人员在切割作业时产生的高温火花引燃铁皮周边易燃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有关部门将依法对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罚。

动火作业必须持证遵规,否则因此造成事故的都需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指示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